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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3年10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队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午餐饮酒后,驾驶鄂J2****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载李某甲沿黄鄂高速公路黄鄂方向行驶,行至黄鄂高速公路黄鄂向2km+600m处,与中心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护栏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夏某某使用他人手机报警,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经对被告人夏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86.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及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等物证照片;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物品清单、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王某某、熊某某、李某乙、袁某某的证言;4.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侦查笔录;6.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顺章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5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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