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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友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7年****

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友谊县****区(户籍所在地:双鸭山市友谊县********号)。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9月4日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7月1日

办理案件流程

    友谊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

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19年8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驾驶黑J****0号捷达牌小型普通轿车沿友谊县成富乡派出所门前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成富乡派出所门前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指认车辆照片;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罪名认定

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坦白

量刑建议

拘役

2个月

罚金

4,000元

备    注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友谊县****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此  致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 霜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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