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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危险驾驶)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75********甘肃省华亭市人,小学文化,住华亭市********,农民。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甘LG****号小型面包车从华亭市华融酒店停车场出发,由北向南途经砚峡小区后左转进入华煤大道,后沿华煤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华砚宾馆门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华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20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小虎

检察官助理:杨晓乾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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