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75********,甘肃省华亭市人,小学文化,住华亭市**镇**村**社**号,农民。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甘LG****号小型面包车从华亭市华融酒店停车场出发,由北向南途经砚峡小区后左转进入华煤大道,后沿华煤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华砚宾馆门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华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20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小虎
检察官助理:杨晓乾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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