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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夏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单元****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6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电话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路**号“**面馆”,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桌上充电的一部魅族手机(经鉴定价值450.00元)盗走。案发后,追回部分赃款(人民币100.00元)发还受害人。

2、2020年4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至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外科住院大楼**楼医生值班室,趁被害人唐某某外出之机,将其放于值班室的一部黑色小米手机(经鉴定价值960.00元)盗走。案发后,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3、2020年5月1日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至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楼,趁被害人罗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罗某某一部vivoX9手机(经鉴定价值1380.00元)盗走,案发后追回部分赃款(人民币606.50元)发还受害人。

4、2020年5月3日6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至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楼,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一部天蓝色华为p30pro手机(经鉴定价值2700.00元)盗走。案发后,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5、2020年5月5日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至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楼过道,趁被害人刘某某、殷某某夫妇护理病人在陪伴床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殷某某一部蓝色华为nova5pro手机(经鉴定价值2340.00元)盗走。案发后,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经广元市利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广利价鉴[2020]4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五部盗窃手机总价格为人民币78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夏某某到案经过、被告人夏某某户籍证明、被盗手机照片、被盗手机发还清单、被告人身份前科调查证明;2.证人谢某某、熊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殷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唐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到案后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在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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