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8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烟台市芝罘区**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5月份期间,在烟台市莱山区山之韵小区外的*****店内,趁被害人姜某某不备,先后七次盗窃姜某某放在店内卧室手提包里的现金及店内生肉等物品,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三百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被扭送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淼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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