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1〕40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冯某某家饲养在家门口的黑色土狗1只。
2.2020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王某甲家饲养在家门口的黑色土狗1只。
3.2020年1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山脚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王某乙家饲养的罗威纳犬1只(价值人民币1700元)。
4.2020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趁无人注意之际,分别在**号附近窃得王某丙家饲养的德国魏玛犬1只(价值人民币1300元),在**号附近竹林里窃得胡某某家饲养的黑白色土狗1只。
5.2020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附近农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贾某某饲养在养狗场内的黄色土狗1只。
综上,被告人夏某某盗窃作案5次,所窃财物合计价值至少3000余元。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罗威纳犬、德国魏玛犬已追回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被告人夏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
2.书证: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胡某某、贾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夏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新波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37207****、1345675****;
2.移送检察卷一册;
3.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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