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鄂J7****两轮摩托车由罗田县**镇街道往**镇**村方向行驶,行至胜利镇工商所路段被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抽血送检鉴定,被告人夏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夏某乙、夏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频观看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玲
检察官助理:李青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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