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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奚超伟盗窃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奚超伟,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庄**号。被告人奚超伟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7月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4年7月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6年9月被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4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8年9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奚超伟曾因盗窃,分别于2007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奚超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暂未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超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奚超伟在2019年4月至6月期间,先后在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132号常武购书中心门口、购物中心南面合和圆缘蛋糕店门口以及九洲新世界商场时尚莱迪5号口电动车停放处盗窃被害人钟某某、丁某某、肖某某等人的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5840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奚超伟在本市天宁区和平北路132号常武购书中心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富尔发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10元。

2.2019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奚超伟在本市购物中心南面的合和圆缘蛋糕店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尼科尼亚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80元。 

3.2019年6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奚超伟在本市天宁区九洲新世界商场时尚莱迪5号口旁的电动车停放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和平之光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50元。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奚超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邹某某、徐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丁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奚超伟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超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超伟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奚超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奚超伟现在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庄**号候审。 

2.光盘3张。 

3.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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