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东**排**号,2019年6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13时40分,被告人姚某某驾驶冀G9****/冀GA****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沿张涿高速公路涿州方向行驶至81KM+870M处,由于车辆失控先与左侧水泥护栏发生刮撞后,又与机动车驾驶人赵某某驾驶的晋B6****/晋BV****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左侧发生碰撞,后又与右侧水泥护栏发生碰撞,之后车辆又与停在超车道的甄某甲驾驶的蒙A5****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东风日产轿车受力后与停在超车道的机动车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的冀GA****十通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仓栅式货车受力后又与机动车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的冀GA****/冀GT****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五车不同程度损坏,一定路产损失,蒙A5****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乘车人王某某、甄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姚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甄某甲陈述;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武某某、黄某某证言;
4.书证:报案、受案登记表、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单、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慧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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