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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家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号,现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五沙一村**附近私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12月2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市分行宝塔支行申办一张金穗白金贷记卡(该信用卡号463758000369****,额度为10万元)。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姚某某用该农行信用卡透支消费99757.43元,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姚某某私自更换联系方式不告知黄冈市农业银行,有意躲避农行工作人员催收信用卡透支款,并离开黄冈潜逃至广东等地。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黄冈市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采取电话、上门、书面方式对姚某某信用卡透支款进行催收,均无法找到姚某某本人。2019年12月21日,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五沙一村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姚某某至今未偿还黄冈市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款99757.43 元。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案材料,在逃人员登记表,姚某某信用卡申报材料、账户信息,信用卡消费记录银行流水,农行电话催收登记簿,金穗贷记卡催收通知单,社区证明材料,借条,户籍资料等;2.证人王某某、冯某某、陈某某、樊某某、曹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姚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持有信用卡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欠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方建文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讯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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