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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街**号**室。住威海市文登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姚某某持B2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威海市文登区昆嵛路由北向南倒车时与鲁******号小型轿车相碰撞,发生事故后姚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在威海市文登区学子街甲18号楼南侧与停放在楼下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鲁******号小型轿车、鲁******号小型轿车相碰撞,致四车均有损坏。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姚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在送检的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6.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范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7)视听资料:民警出警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建波

2020年5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56313****;

2、被告人姚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证据光盘2张、单页证据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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