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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室,);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23时32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皖******白色英菲尼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淮河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姚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1mg/100ml,民警当即将其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抽取了血样。2019年8月22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艳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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