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东南检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街**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4日被镇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4日移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凌晨,被害人刘某甲在位于镇远县舞阳镇盘龙社区共和民生桥组**刘某乙家中使用刘某乙的手机玩游戏。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多次拨打刘某乙的电话,被害人刘某甲因正在使用刘某乙的手机玩游戏拒接了姚某某的来电,在姚某某坚持拨打后,被害人刘某甲接通电话并与姚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双方约定到镇远县舞阳镇卫校桥老交警队门口进行“单杀”。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从位于镇远县**镇**街**楼家中拿了一把单刃尖刀前往约定地点,被害人刘某甲不听他人劝阻也持一把钢管焊接的长刀前往,两人在镇远县卫校桥老交警队门口见面后发生激烈争吵并扭打,扭打过程中被害人刘某甲持钢管焊接的长刀砍向姚某某,姚某某躲开后用携带的单刃尖刀向刘某甲进行捅刺,致被害人刘某甲右肩部、右肩胛部、右侧腋部等部位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镇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右侧胸部致肺动脉、肺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姚某某作案后留在案发现场,被出警的镇远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衣物;2.书证:户籍资料,通话记录;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因不能正确处理同被害人刘某甲的矛盾纠纷,持刀具到约定地点对被害人进行砍杀,导致被害人刘某甲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俊保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姚元涛现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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