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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志强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8〕883号

被告人姜志强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园**栋***室。2012年5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佰元;2013年1月24日因赌博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6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4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罚款人民币二佰元;2018年6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志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2018年10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23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3日、17日、19日、27日,被告人姜志强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小区,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先后四次向谢某某销售了人民币200元、400元、300元、3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2018年6月27日,姜志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6克、甲基苯丙胺2.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6.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志强四次贩卖共计人民币1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3.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坤珂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姜志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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