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8月29日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和非法入侵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日晚,被告人姜某某因感情纠纷,携带斧头独自窜至陈某某家西边新建房二楼等待时机,欲杀害陈某某和其妻子周某某然后自杀。当晚20时许,姜某某在二楼上发现陈某某从新建房一楼楼梯往二楼上,其便从二楼楼梯往下冲,在楼梯转角平台相遇,姜某某手持斧头往陈某某头部砍了两三下致陈某某倒地昏迷,此时陈某某妻子周某某闻声赶来,姜某某害怕逃离现场。
2019年1月11日,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脑内出血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颅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治瑞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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