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青云街悦荟广场C座昊天通讯城二楼G8号铺面处,趁被害人吕某某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店铺内电脑桌上放置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19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覃江武

2019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