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8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权利及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周海霞、被害人周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姜某某在重庆市巫溪县“**”洗车行当洗车工。4月12日上午,姜某某在给被害人朱某某的小车(车牌渝F8****)清洁驾驶室时,将该车驾驶室储物箱里的230元现金盗走;4月12日下午,姜某某在清洗被害人李某甲的小车(车牌渝DL****)时,又将驾驶室储物箱里的150元现金盗走。被害人朱某某、李某甲已获赔偿,表示谅解。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姜某某来到巫山县 “**车行”学修理,但干了一天便放弃。其知道该车行有一辆摩托车(渝FO****)修理后放在路边,钥匙没取。5月22日凌晨,姜某某来到“**车行”旁,将该辆摩托车盗走。当天下午,姜某某骑着该摩托车在巫山县城**附近,被民警抓获。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600元,现已返还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微信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
5.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智勇
检察官助理:覃赋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05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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