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满族,42岁,1977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梨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2203221977********,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村**组,现住址:同上。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娄某某于2020年07月22日19时许,酒后驾驶吉CCQ77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西桥头处时与沿053县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田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田某某受伤。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现被告人娄某某有饮酒嫌疑,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2.归案经过;3.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照片;4.常住人口查询信息5.现场检测报告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吉林恒立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视频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娄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克成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居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