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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磐安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 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7********,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现暂住东阳市**村**栋**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 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孔某某明知其销售的纯中药减肥胶囊无任何产品标识,向冯某某(已判决)和郭某某(已判决)购买低价购进散装减肥胶囊购买瓶子和包装袋,将减肥胶囊分装成60粒一瓶或30粒一瓶,10粒一袋或者5粒一袋,通过微信平台销售,销售额达八万九千余元,从中非法获利六万余元。现被告人孔某某已退出非法获利三万元。

2、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彭某某在明知孔某某销售的纯中药减肥胶囊无任何产品标识,多次从孔某某处以代理价购进纯中药减肥胶囊,通过微信平台销售,瓶装销售价格为每瓶360元或390元,袋装价格为每袋88元,销售额达两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六千余元。现被告人彭某某已退出非法获利一万元。

经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上述纯中药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微信交易记录等;

2.被害人陈某某、吕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孔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彭某某明知其销售的纯中药减肥胶囊无任何产品标识,仍通过微信平台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巧云

202071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6928****;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058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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