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20日下午,孔某某和朋友因为其庆祝生日在**镇**村**农家乐吃饭,席上孔某某二两52度的汾酒,饭后,孔某某驾驶陕G01****号小型轿车由平利县**镇**村出发,沿安平公路行驶到平利县**街欲前往平利县**接孩子放学,**时**分许,当车辆行驶到**街**超市门前遇执勤交警设卡检查,孔某某因喝酒害怕被查驾车驶离现场,从**巷路口左转向**方向行驶,在平利县**院内弃车逃离后被交警抓获,在交警大队办案区民警当场对孔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65mg/100 ml,后民警将孔某某带至平利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专人将血样送至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孔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62.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上述犯罪事实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孔某某亦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红彬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1890915****)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