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住户籍所在的,从事个体运输,无前科。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使用虚假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5月份被告人孔某甲在去四川成都押车拉货时,因其不具有驾驶大货车的资格,但是又想开货车拉货挣钱,便使用其哥哥孔某乙的A2驾驶证信息,自己的照片,在成都花200元现金找他人办理了一个假的A2驾驶证,以备交警检查时使用。2020年5月13日上午,其驾驶冀JY****红色解放牌大货车从邯郸驶往保定,当途经衡水市北外环与振华路交叉口处时,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检查,在检查时孔某甲向交警出示了假的驾驶证,交警通过核查,未发现孔某甲的A2驾驶人登记信息,其驾驶证涉嫌造假,随即执勤交警将孔某甲移交至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赵圈派出所,孔某甲如实供述了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一本;
2、书证: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孔某甲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孔某甲在自身没有大型货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信息,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并上路行驶,在遇到交警检查时出示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玉华
检察官助理:赵保树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67327****
2、公安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宗一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查获视频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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