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家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封开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由封开县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孔某甲以人民币13000元山根款购得孔某乙位于封开县**镇**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塘社埇”山场林木。2017年2月,被告人孔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梁某某和其一起砍伐“塘社埇”山场林木,并由梁某某驾驶拖拉机将林木运至封开县连都镇上出售给木材贩子,共售得人民币20000元。经林业部门鉴定,被告人孔某甲在“塘社埇”山场砍伐的林木总面积为25.749亩;采伐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马尾松、杉木和其他软阔;林木采伐总蓄积为75.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指认现场及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家中;
2.本案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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