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东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村**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晚餐饮酒后,驾驶鄂J0****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黄州商城涵晖路往中国人民银行方向行驶,行至涵晖路与黄州大道交汇处,被民警现场抓获。

经对被告人孙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16.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驾驶证、户籍资料、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执法记录仪截取的视听资料;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顺章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3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