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村**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晚餐饮酒后,驾驶鄂J0****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黄州商城涵晖路往中国人民银行方向行驶,行至涵晖路与黄州大道交汇处,被民警现场抓获。
经对被告人孙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16.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驾驶证、户籍资料、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执法记录仪截取的视听资料;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顺章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3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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