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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成伟、林时格等诈骗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孙成伟,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住浙江省瑞安市**大厦**幢**单元**室被告人孙成伟因涉嫌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2019年1月1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时格,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路**,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镇**村**路**。被告人林时格因涉嫌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2019年1月1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时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路**,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路**。被告人林时成因涉嫌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2019年1月2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成伟、林时格、林时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孙成伟的辩护人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林、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中、下旬,林某某(另案处理)提议并经被告人孙成伟、林时格、林时成及谢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后,5人商定以提供船舶帮助朱某某从公海购买的走私柴油运至中国赚取运费为诱饵,骗得朱某某支付柴油款给供应商后,冒充付款人从供应商处将朱某某购得的柴油用船运走予以销赃。被告人林时格负责提供作案对象被害人朱某某的联系方式。被告人孙成伟化名“**”电话联系朱某某后,被告人林时成驾车将被告人孙成伟送至无锡市梁溪区白金汉爵大酒店旁的甘醇咖啡店与朱某某及朱某某的生意伙伴周某某洽谈“合作”运油事宜。被告人林时格联系了2条船舶开至公海,一条船舶装载朱某某、周某某安排的押船人佯装运油,实际上关照船主该船舶不会运油而由其另外私自安排的由同案人员谢某某所押的1条船舶将付款人购买的走私柴油运走,并承诺该船主会额外支付一定的好处费。2019年1月2日,被告人林时格驾车送被告人孙成伟至位于本市滨湖区的无锡大饭店与朱某某、周某某洽谈付款运油事宜,被告人孙成伟按照朱某某、周某某的需求联系柴油供应商确认购买800多吨柴油,总价为330万元之后,将供应商提供的收款账户邱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33606860********)告知朱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周某某分别通过各自银行卡转账200万元、130万元购油费至上述银行卡,被告人孙成伟则冒充付款的购买方让供应商将朱某某、周某某购得的柴油注入至其同案人员谢某某押船的1条船舶内。后被告人孙成伟以购买香烟为由,趁机逃离无锡大饭店并乘坐被告人林时成驾驶载乘林某某的汽车离开无锡。后被告人林时成及林某某等人将上述骗取的柴油销赃非法获利,被告人林时格将报酬转账给2条船舶的船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成伟、林时格、林时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被告人孙成伟、林时格、林时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成伟、林时格、林时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成伟、林时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林时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俭根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成伟、林时格、林时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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