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孙文兵,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农场**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中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文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2020年2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文兵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文兵与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系同村邻居。2019年11月28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孙文兵与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及同村的郜某某、樊某某五人在中宁县**农场**队樊某某家中喝酒、打牌。至当晚11时左右时,樊某某、张某某先后与孙文兵因喝酒发生口角,孙文兵拿起茶几上的酒瓶朝张某某头部砸了过去,张某某遂与孙文兵互相厮打起来,樊某某、郜某某往开拉架时用拳脚打了孙文兵,孙文兵回家时说:“你们三个给我等着”。后张某某紧随其后追到孙文兵家院内,二人在孙文兵家院内互相厮打时,被告人孙文兵拿起一把单刃刀,将上前拉架的被害人高某某右手手腕划伤,并朝被害人张某某胸部捅刺三刀致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倒地。被害人张某某被送到医院时已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被单刃锐器刺伤右胸部,致右肺破裂,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孙文兵拨打110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文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文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文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文兵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小燕
检察官助理:倪良伟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