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8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高密市**村人,住高密市**小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6日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安丘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今,杜某某先后纠集、招募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杜某某、赵某某、段某某、褚某某、孙某某、宋某某、候某某(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组织。该组织成员多次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孙某某参与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12日23时许,刘某(另案处理)和同事崔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在高密市红日海鲜烧烤店就餐的两名青年发生争执,崔某某被打伤。刘某电话联系杜某某,要求找人为其打回来。后杜某某安排,王某某、张某某商议后由段某某纠集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用钢管、椅子等殴打被害人高密市红日海鲜烧烤店老板迟某某、店员刘某某、陆某某等人。经鉴定,迟某某、刘某某、陆某某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2016年5月8日晚,在高密市惠生活水果店门前,吕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与该水果店店员杨某某发生争执。吕电某某话联系周某,让其找人帮忙处理。后周某安排,王某某、段某某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持刀、甩棍等殴打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经鉴定,杨某某、刘某某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3、2015年,綦某某将李某某欠款委托杜某某讨要。杜某某安排,张某某、王某某商议后,组织赵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带领褚某某、孙某某、侯某某、宋某某等人分组进行讨债。李某某表示无力偿还欠款,可提供借条等由上述人员向其借款人及担保人讨债。2017年夏天,被告人孙某某受段某某组织安排,伙同乔某、鹿某某等人,采取拉横幅、贴纸条、持喇叭播放还钱录音等方式向担保人张某某讨债,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莉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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