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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张某甲等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户籍地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12月9日被双滦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18日被双滦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18日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1日被双滦公安分局再次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村**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双滦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9日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5月22日被双滦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5月22日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9日再次被双滦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网上追逃,2020年9月25日被双滦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村**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同上)。2016年3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双滦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4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84********,满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村**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双滦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孙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8日16时许,在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第三小学门口处公路上,被告人孙某某与张某丙因堵车发生冲突,后张某丙给其父亲张某丁打电话,孙某某给李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随后张某丁、李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先后到达现场,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动手打架,李某某、孙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将张某丙、张某丁打伤。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某丁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在西地镇冯营子村于某某家中,被告人张某乙与被告人张某甲因打牌琐事动手打架,被现场人员制止。后张某甲与张某乙在冯国福家门前再次相遇,双方手持凶器发生打斗。张某甲与张某乙均受伤住院治疗,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病历,谅解书收据等;2、证人证言:李某甲、陈某某、于某某、高某某、张某戊、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张某丁、张某丙、范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孙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的犯罪行为已经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淑华

                           检察官助理:许铭鑫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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