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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杨某某销售假药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单位监利县**药店,单位地址监利县**镇**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苏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监利县**药店**,联系方式1898668****。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90********,汉族,大专文化,**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应城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1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9********,汉族,高中文化,监利县**药店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监利县**镇,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住监利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孙某某得知田某某(另案处理)正在低价销售来源不明的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以下简称立普妥)、波立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以下简称波立维)、拜阿司匹灵®阿司匹林肠溶片(以下简称拜阿司匹灵)等药品后,即从田某某处购入上述药品,销售给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监利县**药店。2019年3月至8月期间,孙某某向监利县**店销售波立维1440盒(产品批号为8A312、7A648、8A732)、立普妥1650盒(产品批号为X07585)、拜阿司匹灵270盒(产品批号为BJ41339),销售金额共计174610元。监利县**药店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明知孙某某销售的立普妥、波立维和拜阿司匹灵渠道来源不明且无供货方资质、随货同行单、发票、质检报告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仍然将从孙某某手中购进的药品放在监利县**药店内销售,其中销售波立维(产品批号为8A312、7A648、8A732)1211盒,销售金额为107808.78元;销售立普妥(产品批号为X07585)1480盒,销售金额为72333.36元;销售拜阿司匹灵(产品批号为BJ41339)270盒,销售金额为3866.28元,合计184008.42元。

2019年8月初,患者曾某某从监利县**药店购买了药品波立维和立普妥,因服用后无药品治疗功效,怀疑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遂于2019年8月23日向监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同日,监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利县**药店内查扣了正在销售的产品批号为X07585的立普妥5盒。经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产品批号为X07585的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属于假药。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将尚未销售的波立维229盒、立普妥170盒退回给孙某某,孙某某退款23406元。随后,孙某某通过快递将退回的假药寄给了田某某。2019年9月3日和9月4日,监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手中查扣了留存的产品批号为X07585的立普妥1盒、产品批号为7A648的波立维5盒、产品批号为8A312的波立维6盒。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产品批号分别为7A648和8A312的波立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均为假药。

2019年10月22日,经监利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监利县公安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曾某某经济损失6600元。监利县**药店被监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缴纳了罚没款61529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药品实物及照片;2.户籍证明、监利县**药店营业执照、开票资料及银行账号信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采购收货单、李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监利县**药店零售商品销售记录表、收条、情况说明、监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样品认定意见书、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认定意见的函;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7.微信截图;8.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被告单位监利县**药店销售假药,被告人杨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烁

                                               检察官助理:鲁智琪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随案移送涉案药品五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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