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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孙某某因盗窃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790元,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09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3日凌晨3时,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从武穴城区出发共乘被告人王某某的摩托车来到田镇水泥厂门口,后二人步行到达田镇街道信用社对面的竞成公司大楼。被告人孙某某使用自制的撬棍敲开被害人彭某某和雷某某升停放**公司一楼楼道处的电动三轮车和摩托车车锁,王某某负责望风,成功开锁后,被告人孙某某骑着盗窃的摩托车,王某某骑着盗窃的三轮车,二人同行离开作案现场回到武穴城区。经物价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090元。

2.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乘坐田国旗的出租车来到田镇,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的摩托车骑回武穴城区。

被告人孙某某再次在**镇**分局对面陈某某家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摩托车一辆。经物价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收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田国旗、朱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雷某某升、彭某某的陈述;4.武穴市**中心武价认字【2020】28号价格认定书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结伙作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欣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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