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班某某等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案)_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0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预备党员,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幼儿园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号楼**单元**户。2016年10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集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戚志飞,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2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集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集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刘亘煜,内蒙古其格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单元****户。2012年9月12日因为吸食毒品被集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武振宇,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厂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户。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宋博纳,内蒙古奥特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0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10年12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集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2013年5月6日因打架被集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4年3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集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后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8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集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后强制戒毒两年;2018年10月30因吸食毒品被集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900元后强制戒毒两年。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01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13年3月因打架被集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孙克非,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局行政人员,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文华,内蒙古博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0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户。2012年9月12因犯盗窃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9月20日因赌博被集宁区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天舒、冯维潮,内蒙古奥特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户。2016年6月19日因打架被四子王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韩振婷,内蒙古奥特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班某某、王某甲、付某某、史某某、姚某某、贾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2019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孙某某以付某某为法人代表在集宁区天赐二楼注册“乌兰察布市**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为聚集点,孙某某伙同被告人班某某、王某甲、付某某长时间以无抵押放贷为诱饵向被害人收取高额砍头利息、违约金等方式进行非法高利放贷,多名被害人在无力偿还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债务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某、班某某、王某甲、付某某对被害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语言威胁、恐吓、暴力殴打等手段进行讨债,实施“套路贷”。被告人姚某某、贾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实施“套路贷”。

1、2016年5月份,被害人张某甲因欠被告人孙某某高利贷无力偿还躲债至二连浩特市。2016年5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得知张某甲住宿在二连浩特市“**宾馆”,通过其朋友张某丙帮忙寻找张某甲,后张某丙联系郝某某、郭某某于当日14时左右在“**宾馆” **房间找到张某甲,后强行带至郝某某经营的**有限公司。当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付某某、史某某在**有限公司强行将被害人张某甲带至“太平洋饭店”限制其人身自由,逼其还债。晚上在吃饭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张某甲使用语言威胁,被告人付某某、王某甲用酒瓶、酒杯对被害人张某甲实施殴打,并进行拍照,发至微信群以恐吓其他欠款人。直至22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在上厕所期间摆脱被告人史某某看管从二楼卫生间窗户跳窗逃跑。

2、2017年7月份,被害人张某甲因欠被告人孙某某高利贷12万元无力偿还与李某甲躲债跑至北京市。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得知张某甲住宿在北京大红门附近一家旅店,于当日23时许伙同被告人班某某、王某甲、付某某找到张某甲、李某甲二人,被告人孙某某对李某甲进行殴打,以恐吓张某甲,后强行将张某甲带回集宁新区豪庭酒店8321房间,被告人孙某某指使班某某对张某甲进行看管,7月27日10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班某某、王某甲、付某某又强行将张某甲带至被告人班某某租住的光辉小区12号楼1单元5西户出租屋内继续拘禁。拘禁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强迫其打了一张27万元的借条,被告人孙某某强迫张某甲以其位于集宁区**小区**号楼**单元** 楼**户的回迁房进行抵债。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等人让张某甲离开。至此被害人张某甲被孙某某等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63小时之久。后被告人孙某某逼迫张某甲将回迁房进行过户未果,被告人孙某某将该回迁房由班某某装修并居住直至案发。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回迁房屋价值33.5444万元,被害人张某甲被敲诈勒索21.5444万元。

3、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对赵某甲以收取本金百分之十的砍头利息进行高利放贷58万元,实际给付赵某甲52.2万元,赵某甲还高利贷56.32万元,被害人赵某甲被敲诈勒索4.12万元。期间,被害人赵某甲因欠被告人孙某某借款无力偿还,被被告人孙某某叫至集宁区战役纪念馆附近的车内使用电警棍殴打的方式进行暴力讨债。2016年12月29日,赵某甲因躲避被告人孙某某、班某某讨债逃至呼和浩特市,当日20时许被被告人孙某某和班某某找到赵某甲后拘禁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美华酒店”201间内,被告人孙某某、班某某以拳打脚踢、沾水皮带对赵某甲进行殴打。次日凌晨 4时许,赵某甲因害怕孙某某、班某某对其继续殴打,趁孙某某、班某某熟睡之际,从“美华酒店”二楼过道窗户跳楼逃跑摔伤,被其叔叔赵某丙送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蒙古总队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被害人赵某甲入院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L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侧坐骨支骨折,经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4、2016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郭某某以收取本金百分之十的砍头利息进行高利放贷52万元,实际给付47万元,郭某某还高利贷53.35万元,被害人郭某某被敲诈勒索6.35万元。期间,2016年9月30日,郭某某因欠被告人孙某某高利贷无力偿还,被被告人孙某某、班某某叫至集宁区七马路“焖把炖”饭店门前孙某某轿车内,在车内被告人孙某某使用电警棍对被害人郭某某殴打进行暴力催债。

5、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赵某乙以收取本金百分之十的砍头利息进行高利放贷229.44万元,实际给付209.16万元,赵某乙还髙利贷245.2万元,被害人赵某乙被敲诈勒索36.09万元。期间,2016 年10月7日,被害人赵某乙在集宁区春天商厦后院内偿还被告人孙某某15万元借款后,向被告人孙某某索要欠条时,被告人孙某某拒不归还欠条伙同被告人班某某在车内以拳打脚踢、使用电警棍对被害人赵某乙进行殴打。后被害人赵某乙父亲赵某丁由于害怕被告人孙某某再次对被害人赵某乙进行暴力催债,一次性还高利贷40.4万元。

6、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于某某以收取本金百分之十的砍头利息进行高利放贷35.5万元,实际给付32.66万元,于某某还高利贷40万元,被害人于某某被敲诈勒索7.34万元。期间,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害人于某某因欠被告人孙某某高利贷无力偿还,后被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在于某某位于北官房的家中,被告人孙某某采用暴力殴打方式逼迫被害人偿还欠款。

7、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李某乙以收取本金百分之十的砍头利息进行高利放贷共计138.97万元,实际给付127.99万元,李某乙还高利贷155.08万元,被害人李某乙被敲诈勒索27.09万元。期间,因被害人李某乙无力偿还高利贷款,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班某某、王某甲、付某某多次使用语言威胁,对被害人李某乙形成精神上的恐惧实施催债。2016年8月份一天,李某乙因欠被告人孙某某高利贷未能及时归还,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付某某在姚某某麻将馆逼迫李某乙向姚某某借款归还被告人孙某某后,被告人孙某某、付某某对李某乙使用带刺手套以及电警棍实施殴打。

8、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戊以收取本金百分之十的砍头利息进行高利放贷16.2万元,实际给付15.6万元,李某戊还高利贷17万元,被害人李某戊被敲诈勒索1.4万元。期间,被害人李某戊无力偿还高利贷,被告人孙某某、付某某多次采用电警棍及语言威胁的方式向李某戊催要高利贷,对被害人李某戊造成心理恐惧。

9、2015年年底至2016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以收取本金百分之十的砍头利息进行高利放贷15万元,实际给付13.5万元,陈某某还高利贷17.1万元,被害人陈某某被敲诈勒索3.6万元。期间,2016年3月下旬,被害人陈某某因欠被告人孙某某高利贷未能按时偿还,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班某某、付某某、王某甲在瑞宁名苑小区地下车库以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殴打。

10、2018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曹某某以收取本金百分之十的砍头利息进行高利放贷5万元,实际给付4.5万元,曹某某还高利贷6.6万元,被害人曹某某被敲诈勒索2.1万元。期间,被害人曹某某因欠被告人孙某某高利贷,被告人孙某某多次以语言威胁的方式催收利息及违约金,造成被害人曹某某的心理恐惧。2018年3月份,被害人曹某某为偿还欠被告人孙某某高利贷,应孙某某要求向被告人班某某借款,被告人班某某以收取本金百分之十的砍头利息进行高利放贷2万元,实际给付1.8万元,期限十天到期后,被告人班某某以语言威胁、恐吓手段向被害人曹某某进行催债,被害人曹某某因害怕,偿还被告人班某某违约金8500元,剩余贷款无力偿还。

11、2017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辛某某以收取本金百分之十的砍头利息进行高利放贷11.5万元,实际给付10.665万元,辛某某还高利贷16.8万元,被害人辛某某被敲诈勒索6.135万元。2017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张某丁以收取本金百分之十的高额利息放贷6.5万元,张某丁还7.55万元,被害人张某丁被敲诈勒索 1.05万元。2017年5月14日,被害人张某丁、辛某某因欠被告人孙某某高利贷,被告人孙某某以发短信方式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软暴力催债,后被被告人孙某某、班某某、付某某、王某甲叫至集宁区天赐广场二楼贷款公司以语言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逼迫其偿还高利贷。

12、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马某某以收取本金百分之十的砍头利息进行高利放贷实际给付118.5万元,马某某还高利贷131万元。同时被告人孙某某对被害人马某某以“长跑金”方式放高利贷22万元,马某某支付本金外支付被告人孙某某“长跑金”利息0.44万元。被害人马某某又向被告人孙某某无固定还款模式借取高利贷18万元,马某某偿还本金外多支付利息 0.8万元。期间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马某某因无力偿还被告人孙某某高利贷,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班某某、王某甲、付某某在集宁区天恒广场孙某某车内使用电警棍、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暴力催债,敲诈勒索13.74万元。

13、2016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因私事对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十楼会议室进行打砸,将医院会议室门、椅子以及墙砖毁损,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报警后,中心医院治安室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某带离医院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对中心医院一楼急诊室医疗器械进行打砸,导致急诊室秩序严重混乱,无法正常工作。中心医院治安室民警控制被告人孙某某时被孙某某殴打,并且将民警随身携带的执法仪摔毁。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270元。

14、2018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与张某戊去位于集宁区虎山东路附近的冯某某家中寻找欠债人刘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将正在熟睡中的被害人李某丙大门踹烂后强行进入家中,又将里屋木门踹烂,张某戊发现被告人孙某某走错门后赔偿被害人李某丙100元钱离开。被告人孙某某又以踹门的方式让李某丙邻居的冯某某开门,冯某某开门后责令其离开不让被告人孙某某进家,被告人孙某某离开后感觉被冯某某欺负,返回后再次以脚踹门的方式让冯某某开门,冯某某开门后被告人强行闯入其住宅,后冯某某再次责令离开未果后与孙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冯某某用菜刀将被告人孙某某手部划伤,冯某某报警,被告人孙某某才离开。

15、2017年间,被告人姚某某对被害人李某甲以收取本金百分之十的砍头利息进行高利放贷31.9万元,李某甲给姚某某还高利贷42.12万元,被害人李某甲被敲诈勒索10.22万元。期间,被害人李某甲因躲避被告人姚某某高利贷逃至外地。2017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贾某某得知李某甲回到集宁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李某丁(在逃)、贾某某、张某甲等人驾车将李某甲弟弟李某已从其家中带出控制在车内,姚某某使用电棍对李某已实施殴打,逼迫其说出李某甲下落。李某已被迫被姚某某等人带至其父母家,李某已父母报警民警出警后,李某已才摆脱姚某某等人控制。

16、2017年5月份,被害人王某丙向张某甲高利贷款1万元,被告人姚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找到被害人王某丙后谎称张某甲是其公司职工,逼迫王某丙还高利贷,被害人王某丙无力偿还,被告人姚某某驾驶奔驰越野车将被害人强行拉至集宁区霸王河东侧油路,在车内被告人姚某某以电棍威胁被害人王某丙逼迫出具一张 1.3万元借条,后被害人王某丙因害怕让其父亲王某丁给被告人姚某某还款1.3万元,被害人王某丙被敲诈勒索1.3万元。

17、2017年间,被告人姚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戊以收取本金百分之十的砍头利息进行高利放贷7.3万元,实际给付6.7万元,王某戊还高利贷7.89万元,被害人王某戊被敲诈勒索1.19万元。期间, 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姚某某伙同李某丁在集宁区桥西建设银行门前使用甩棍对被害人王某戊实施殴打暴力讨债。

18、2017年间,被告人姚某某对被害人马某某以收取本金百分之十的砍头利息进行高利放贷10万元,后被害人马某某被逼迫给姚某某出具12万元借条, 后期由于马某某无力偿还被告人姚某某高利贷,被告人姚某某伙同李某丁等人在马某某经营的“湘阁里拉KTV”内使用电棍殴打、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暴力催债,被害人马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每天200元偿还被告人姚某某高利贷7万元,剩余无力偿还。

19、2016年间,被告人贾某某对被害人郭某某以收取本金百分之十的砍头利息进行高利放贷4万元,实际给付3.6万元。因郭某某未能及时归还高利贷。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贾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叫至其位于集宁区乐福苑小区院内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内,以语言威胁限制被害人郭某某人身自由的方法,逼迫郭某某出具7万元欠条(其中3万元利息),之后被害人郭某某要求撤回之前4万元欠条,被被告人贾某某拒绝。被害人郭某某向被告人贾某某偿还利息1.2万元,剩余无力偿还。

20、2017年间,被告人贾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戊以收取本金百分之十的砍头利息进行高利放贷10万元,实际给付6.92万元,王某戊还高利贷3.2万元(其中本金 2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2万元),剩余贷款无力偿还。期间,2017年5月10日,被害人王某戊欲向被告人贾某某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人贾某某以提前收取违约金和利息2.88万元为条件,让被害人王某戊出具一张5万元借条,次日贾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贷款给王某戊2.12万元。后被害人王某戊无力偿还贾某某贷款。2017年5月份,在集宁区桥西一中中国建设银行门前,被告人贾某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王某戊殴打进行暴力催债。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贾某某携带王某戊之前出具的一张2万元借条,一张5万元借条向王某戊索要7万元高利贷,被告人贾某某采用辱骂、威胁、殴打被害人王某戊的方式暴力讨债,逼迫王某戊再次出具10万元欠条遭到王某戊拒绝后,王某戊父亲王林报警。 

21、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贾某某对被害人赵某乙高利放贷46.5万元,实际给付45.2万元,赵某乙还高利贷55.21万元,被害人赵某乙被敲诈勒索10.01万元。期间,被害人赵某乙因无力偿还被告人贾某某高利贷,被被告人贾某某带至集宁区乐福苑小区内对其进行拳打脚踢暴力催债,被害人赵某乙父亲赵某丁知道后害怕被告人贾某某再次对赵某乙进行殴打,分两次归还被告人贾某某高利贷。

22、2017年4月下旬一天21时至次日1时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丁因向被害人李某甲催要3万元高利贷,开车将被害人李某甲从集宁区艺校附近“八佰佳”超市强行控制在车内限制李某甲人身自由并带至西山陵园使用语言威胁、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李海成进行殴打,在被害人李某甲联系朋友王某乙还款3000 元后被告人张某甲才让被害人李某甲离开。

23、2017年5月一天,马某某妻子宋某某以汽车作抵押向姚某某贷款2万元(其中姚某某向邢某某借款1万元),姚某某和宋某某签订一份车辆抵押协议,宋某某出具借条后将2万元借走。姚某某将车辆抵押协议、借条交于邢某某保管。被告人张某乙无意间在邢某某公司发现该车辆抵押协议和借条后,在邢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乙来到马某某位于集宁区天恒广场“湘阁里拉KTV”内以语言威胁向被害人马某某索要1.1万元现金人民币,KTV消费0.6万余元,后张某乙将车辆抵押协议及借条交予马某某。2017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乙携带借条复印件再次来到“湘阁里拉KTV”内找马某某勒索时,马某某拒绝后被告人张某乙对马某某实施殴打并对KTV进行打砸。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张某戊、赵某甲、郭某某、赵某乙、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被害人陈诉;

3、张某丙、郝某某、张某丁、赵某丙、赵某丁、刘某某、冯某某、邢某某、王某乙等证人证言;

4、银行、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

5、辨认、指认材料;

6、作案工具、现场照片;

7、医院诊断、司法鉴定书、价格认证书;

8、手机微信内容截屏、借条、收条、住宿登记;

9、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10、被告人孙某某、班某某、王某甲、付某某、史某某、姚某某、贾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班某某、王某甲、付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恶势力团伙。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班某某、付某某、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姚某某、贾某某、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甲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罪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樊晓红、安晓君

检察员:朱向伟、郭大为、刘犇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班某某、王某甲、付某某、史某某、姚某某、贾某某、 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2、案卷贰拾贰册、视听资料光盘拾贰张;

    3、起诉书叁拾伍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换押证玖套、证据目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