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08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乡**村**组**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会理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将两案并案审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交通肇事罪。
2020年3月27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川W*****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会理县新发镇方向往会理县通安镇方向行驶,2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通新路17km+500m处时,由于驾车未实行右侧通行,致使车辆与相对方向何某某驾驶的川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川W*****号小型普通客车逃离现场,路人看见伤者后及时报警。大约1小时后孙某某又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并投案。公安机关民警对被告人孙某某进行血样提取。伤者何某某经会理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于2020年4月4日死亡,事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20年3月29日,会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2020年4月1日,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攀法正〔2020〕酒鉴字第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检材检见血液酒精含量,其含量为69.9mg/100ml。2020年4月1日,会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川W*****普通二轮摩托车、川W*****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相关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2020年4月13日,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攀法正〔2020〕车鉴字第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未发现该车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2020年4月5日,会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会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死者何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分析。2020年4月22日,会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会公物鉴(尸检)字〔2020〕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何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伤造成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4月20日,会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5134251202000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为:孙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2、 妨害公务罪。
2020年7月30日凌晨0时许,会理县公安局交警队城区中队在会理县城内开展夜查酒驾专项整治活动,0时40分许,交警队城区中队民辅警在会理县滨河路麒芝寓门口设卡检查,辅警吴某某、刘某某在银座KTV门口负责拦截嫌疑车辆,0时45分,被告人孙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川W*****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银座KTV附近时发现有交警在设卡检查,被告人孙某某准备从单行道逆向驶离时被辅警吴某某拦下,孙某某为逃避检查,拒不配合执法,强行加速行驶,致使辅警吴某某被车辆拖行至东关东路与建设路路口处时被甩下,孙某某看见辅警被甩下车后驾车逃离现场,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孙某某于凌晨2时50分到会理县公安局果元派出所接受调查,2时59分,民警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孙某某的酒精含量为73mg/100ml。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造成辅警吴某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伤,头皮挫伤,头部外伤。2020年9月29日,会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会公物鉴(法损)字〔2020〕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某某头部、双下肢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叶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占道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并罚。被告人孙某某在两次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利平
检察官助理:张誉钟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五册,光碟六张。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