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现住成武县**小区。2019年6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白色“长安”悦翔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镇乡村公路张阁村西头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因对路口车辆过往情况观察不周,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盛奥”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张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同日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某某跟随去医院救助伤者,民警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现孙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伤者,如实供述案发情况,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頔

                                                         检察官助理刘迎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