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1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浙D*****重型自卸货车从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水泥有限公司出发驶往柯桥区湖塘街道五丰村方向。当日7时29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行经杨汛桥街道杨江公路与远瞻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疏于观察防范,与同方向右侧由陈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陈某甲人体,造成陈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补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获得谅解。

经鉴定,陈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头颅及胸部器官损伤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接警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返还物品凭证、调解协议、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检察官助理:鲁  型

202079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21661****;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