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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9********,汉族,高中文化,**快递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路**号,住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9月2日20时56分许,酒后驾驶号牌为冀B****3的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云光环岛西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检验报告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海

                                   检察官助理:张艳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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