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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53********,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住京山市**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0时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鄂H*****的红色宗申牌两轮摩托车,沿21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山市罗店镇清风路罗店中学门前路段时,被京山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式检测,孙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81.7mg/100ml。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吸式检测结果单、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荆公鉴(化)字[2020]691号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龙玲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联系电话1397291****)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京山市**镇**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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