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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5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74********,汉族,小学文化,泥工,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武穴城区往石佛寺镇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刊江大道与武穴大道交叉路口处,因操作不当摔倒的单方交通事故发生。在民警到现场处置时发现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被告人孙某某带至武穴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查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孙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武穴市公安局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案件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亚辉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17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件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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