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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该曾于2019年6月1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对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处以罚款200元;对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处以罚款200元;对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处以罚款200元。该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4日14时59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行驶至寒亭区**路**道北侧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孙某某静脉血进行检验,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3.40mg/100ml。
2、2020年3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无有效驾驶资格证驾驶鲁******号轿车行驶至昌邑市**镇**村**路与206国道路口北侧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群众举报,后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孙某某静脉血进行检验,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十日,并处罚金8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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