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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受贿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浙江省宁波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68********,汉族,大学本科,原系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户籍地址:赣州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居住地址:赣州市**区**栋**室,因涉嫌受贿罪经赣州监察委员会指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安远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8月12被留置审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于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本院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历任赣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沙石派出所民警、蟠龙派出所民警、黄金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等职,2006年8月至2009年9月任开发区**龙派出所所长,2009年9月至2014年7月任开发区分局党委委员、黄金岭派出所所长,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任赣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2017年6月至2019年8月任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9年8月12日,赣州市公安局给予被告人孙某某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8月11日,赣州市蓉江新区纪工委给予被告人孙某某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

本案由安远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月至2014年7月,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邱某甲贿赂52万元、红木家具两套(价值22.1232万元),收受朱某甲贿赂5万元,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9.1232万元。案发后,孙某某于2019年8月2日将上述79.1232万元赃款上交安远县纪委转交国库。

1、收受邱某甲贿赂现金52万元、红木家具两套(价值22.1232万元)

1997年以来,邱某甲(另案处理)伙同龙某甲、钟某甲等30余人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2007年以来,群众多次反映邱某甲涉黑涉恶问题。赣州市公安局于2010年8月23日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查明了以邱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犯罪事实。2019年5月13日,经赣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全南县公安局对邱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目前此案正在侦查中。

2009年,时任章贡区水南镇高楼村党支部书记邱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了孙某某,后邱某甲了解到孙某某与邱某乙(和一位时任赣州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属世交)关系较好,就想方设法与孙某某搞好关系,欲通过孙某某牵线认识邱某乙,请邱某乙帮忙找时任赣州市公安局主要领导说情,为自己开脱罪责,逃避法律制裁。

2009年,孙某某找到邱某甲,让其帮忙购买两套政府安置房。邱某甲为了和孙某某搞好关系,建议其没必要去买安置房,并主动提出可以帮孙某某在水南镇高楼村建一栋20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因高楼村即将拆迁,违章建筑拆迁后同样可以获得政府安置房。根据邱某甲的安排,孙某某将6万元建房款付给高楼村村民龙某甲,由龙某甲负责建房事宜。龙某甲委托其叔叔龙某乙具体负责建房。龙某乙随后在高楼村黄屋建了一栋面积为287.28平方米的违章建筑。2010年,高楼村征地拆迁时,该栋违章建筑获得了287.28平方米的政府返迁安置房指标。2014年,章贡区政府以每平方米0.26万元的价格对龙某乙家返迁安置房进行回购。2014年7月25日,因龙某乙已去世,由龙某乙的儿子龙某丙以其母亲邹某某的名义与赣州城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回购协议,回购面积454.24平方米(其中包含上述孙某某的200平方米违章建筑),同日龙某丙获得政府拆迁回购款118万余元。2014年7月29日,龙某丙根据龙某乙、龙某甲的交待将其中52万元回购款交给邱某甲,邱某甲随即在黄金岭翠湖山庄的幼儿园门口将该52万元回购款送给了孙某某。

2010年12月31日,孙某某在广州市**区**家具店看中了两套鱼水纹红酸枝红木家具,该两套家具总价为22.1232万元。为了与孙某某搞好关系,邱某甲随即以刷卡方式支付了22.1232万元家具款,将该两套家具送给了孙某某。

2010年,邱某甲得知自己被列为打黑除恶对象后,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理,为逃避罪责,邱某甲要求孙某某出面,请邱某乙找时任赣州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为其说情。孙某某明知邱某甲属打黑除恶对象,仍介绍邱某甲与邱某乙认识,并从中积极斡旋,要求邱某乙找时任赣州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打招呼,关照邱某甲。邱某甲写了一份主要内容为“我不是黑社会,没有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书面材料,要求邱某乙转交给时任赣州市公安局主要领导。

2011年10月,赣州市公安局专案组因邱某甲涉黑问题需找邱某甲核实情况,专案组主办民警熊某某通知邱某甲去赣州市公安局接受调查。邱某甲担心前往市公安局后会被采取强制措施,于是找到孙某某,请孙某某帮忙打听该案情况。之后孙某某与熊某某联系,要求熊某某对邱某甲予以关照并提出在黄金岭派出所给邱某甲做笔录,最后邱某甲只是在黄金岭派出所接受了市公安局专案组的调查。

综上,孙某某明知邱某甲是赣州市公安局打黑除恶的重点对象,仍然积极为邱某甲找相关人员说情打招呼,是邱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保护伞”。

2010年8月,邱某甲想让其外甥钟某乙在黄金岭派出所任辅警,要求孙某某帮忙。在孙某某的帮助下,钟某乙于2010年8月如愿进入黄金岭派出所担任辅警。2013年8月,孙某某还向时任黄金岭街道办大坪村党支部书记温某某推荐邱某甲的外甥钟某乙担任大坪村村委会聘用干部。2013年9月,钟某乙如愿成为大坪村村委会聘用干部。

2、收受朱某甲贿赂5万元

2011年至2012年,朱某甲的弟弟朱某乙在黄金岭派出所辖区内经营赌博机生意。为获得孙某某的关照,2011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以及2012年春节、端午节五个节日前后,朱某甲在黄金岭派出所孙某某办公室每个节日各送1万元给孙某某。送给孙某某共计5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邱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立案材料、孙某某的归案情况说明、孙某某的身份及任职证明、龙某丙及邱某甲的银行流水、拆迁协议、回购协议、红木家具购买协议及支付单据,退赃票据等书证;2.邱某甲、朱某甲、钟某乙、刘某某、邱某乙、熊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红木家具照片等。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款物折合人民币79.12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19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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