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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7年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日,经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月12日22时许,在科右前旗**本街西侧道路上,采用身体阻拦、言语威胁手段阻碍桃合木交警中队交警查处违法司机,并抢夺两名交警的两部执法记录仪拒不归还。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吴某某、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以威胁手段,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险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于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光盘一张,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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