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民,住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河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自2016年在河间市**食品有限公司打工,并负责往唐山发货,后该公司经营电瓶车生意,孙某某负责管理。2018年7月30日晚,孙某某与该公司老板聂某甲、聂某乙三人在生产车间煮肉,后聂某甲、聂某乙去睡觉,孙某某因感觉工作压力太大,遂产生投毒念头,趁机至成品仓库将亚硝酸钠投入到发往唐山的成品千叶豆腐中。2018年7月31日,被孙某某投放亚硝酸钠的两袋共20斤千叶豆腐发往唐山周某某处,周某某于2018年8月1日凌晨约2点钟,将该千叶豆腐批发给滦县的董某某和玉田县的陈某某各10斤,董某某又批发给了徐某甲、郑某某二人的超市,陈某某批发给了安某某、冯某某的超市。后徐某甲、郑某某、安某某、冯某某分别将该千叶豆腐销售给本村及周围村的村民食用,8月1日晚,食用该千叶豆腐的滦县、玉田县共22名村民中毒。经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郑某某所销售的千叶豆腐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6485mg/kg,徐某甲所销售的千叶豆腐中亚硝酸盐含量为38821mg/kg。经玉田县人民医院诊断刘某某、张某某等6人系急性亚硝酸盐中毒。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至河间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河间市**食品有限公司提取的亚硝酸钠;2.书证:玉田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滦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货物销售单、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聂某丙、聂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甲、何某某、徐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滦疾控检字(2018)第FP18015号、第FP18016号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笔录:河间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谈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槐素珍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录音光盘2张。
3.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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