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58********,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岫岩**医院**。户籍**鞍山市立山区**路**楼**单元**层**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0日,岫岩**医院和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家屯**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家屯**公司**马某某于2017年2月25日、3月2日分两次交给被告人岫岩**医院**孙某某合同履约保证金共50万元人民币,孙某某擅自将该款中的30万元于2017年3月4日借给刘某某用于经营活动。案发前归还5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孙某某收取马某某交付的上述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后,给马某某出具保证金收条,并加盖其指使曲某某私刻伪造的岫岩**医院财务专用章。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合同保证金50万元收条中收款人孙某某处“岫岩**医院 财务专用章”印章印文与样本中“岫岩**医院 财务专用章”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收条、授权委托书、装修施工合同等相关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且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长鹏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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