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户籍地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萧县**镇**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8日由萧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同其妻刘某某分骑两辆电动车前往萧县龙城镇岱湖社区“创新路”工地查看其桃地被征收情况,途中刘某某因撞到路基石不慎将右腿摔伤。后被告人孙某某以索要医药费为由,同刘某某等人多次到“创新路”施工工地进行阻工,致工地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为保障工程顺利施工,施工方“浙江省衢州市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和萧县龙城镇岱湖社区分别于2017年8月25日、9月1日被迫交给被告人孙某某人民币共计5万元,得款后被告人孙某某不再阻工。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9月16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领款凭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工方式相要挟,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娜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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