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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37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70********,汉族,中专文化,营业员,住**路**弄**号**室。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指使他人在**路**弄**号**室,采用电表内经铜丝短接电能表电流计量回路方式窃电(电能表号:2003757286)。经检定,该电能表计量性能不合格。经计算,2018年3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共窃电量16985.24千瓦时,窃电总金额为人民币9,107.18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孙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36425.8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孙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单位员工王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窃电的情况。

3.国网上海市**公司浦东供电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窃电量、窃电金额。

4.相关电费发票,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已补交电费及罚款的情况。

5.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检定结果通知书,证实涉案电能表计量性能不合格。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孙某某到案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全部退赔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迎

检察官助理:李捷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761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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