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吉林省通榆县**镇**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犯新罪,同年12月20日又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月8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同年3月5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窜到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号楼楼下一停车场,用十字螺丝刀撬开电动车前盖,连接车头两根电线,盗走被害人胡某某一部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后被告人孙某某将该电动车开到西天尾。同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的雅迪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2.2019年9月1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窜到莆田市城厢区绶溪公园附近砺成中学天桥下面,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林某甲的一部枣红色的绿驹牌电动车。后被告人孙某某将该电动车停放到西天尾新修大马路边。同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的绿驹牌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林某甲。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
3.2019年12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经纶幼儿园附近, 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曾某某一部灰色的爱玛牌电动车。后被告人孙某某将该电动车骑回西天尾,并将电动车拆解成电瓶和车架,以人民币370元价格卖给废品收购人员。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4.2019年12月1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莆鑫鞋厂附近,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姚某某一部灰色的雅迪牌电动车。后被告人孙某某将该电动车骑回西天尾,并将电动车拆解成电瓶和车架,以人民币350元价格卖给废品收购人员。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80元。
5. 2019年1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安置房**号楼附近,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叶某某一部黑色的绿源牌电动车。后被告人孙某某将该电动车骑回西天尾,并将电动车拆解成电瓶和车架,以人民币330元价格卖给废品收购人员。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
6.2019年12月1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三迪创富广场附近,见一电动车已被打开前盖,遂上前拔掉警报器电线,盗走被害人林某乙一部黑色的台铃牌电动车,骑回西天尾。同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盗台铃牌电动车发还给受害人林某乙。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人民币196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东星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林某甲等六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8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黄丽燕
检察官助理:范剑萍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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