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刑诉〔2017〕25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胶州市人,租住莱西市**街道**公寓**号楼**单元201户,无业。2014年5月19日因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6年9月20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莱西市**街道**公寓**号楼**单元**楼东户其租房处,以15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2克。
2、2016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孙某某租住的莱西市**街道**村公寓**号楼**楼东户客厅南侧沙发左扶手抽屉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重4.8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查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相关书证;5、户籍证明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邵明岩
代理检察员: 张 波
2017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二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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