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义乌市**镇**里**号**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逮捕。
孙某乙,曾用名孙某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北站六区**幢**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乙伙同被告人孙某甲、沈某某在浦江县浦南街道西张村大塘沿的加工点内,将回收的废铜等用硫酸和双氧水溶解,溶解后的液体和残渣进行抽滤,把抽滤产生的废水多次直接排放到渗井里及地面上,后被浦江县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并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浦江县公安局。浦江县生态环境局对被告人孙某乙加工点内南侧渗井采集水样样品抽样检测:PH值小于6、化学需氧量超标1.29倍、铜超标941倍、锌超标308倍、镍超标10.6倍、镉超标9.5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移送函、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含铜、锌、镍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乙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孙某甲、沈某某起次要作用;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晓东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乙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被告人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6********
2、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