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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诈骗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胡同**栋**号,2011年8月2日被告人孙某甲因犯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丙和任某某签订“**安装工程合同”,骗取孙某丙、任某某保证金5万元。

2、2017年3月4日,被告人孙某甲被害人孙某丙和任某某签订“**施工合同”,骗取被害人孙某丙、任某某保证金10万元。

3、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丙和邢某某签订“**施工合同”,骗取被害人孙某丙、邢某某保证金7万元。

4、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丙签订“**骗取被害人孙某丙和邢某某保证金15万元。

6、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任某某签订“**工程合同”,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保证金4万元。

7、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丙和邢某某签订“**改造工程”骗取,孙某丙、邢某某保证金13万元。

8、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丙签订“**宿舍楼改造”、“**工程”、“**程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孙某丙50万元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岳某某、初某某、曲某某、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丙、任某某、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通话录音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出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部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红  丽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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