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城区卧龙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城区卧龙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孟某某、李某多次在襄阳市襄城区**片区实施盗窃,具体情形如下:
1. 2020年7月8日凌晨0时30分许,孟某某、李某某行至襄城区卧龙镇**路口**面馆,李某某提议盗窃,隧由李某某在面馆外负责放风,孟某某用木棒将面馆的卷闸门撬开后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面馆架子下面盒子内的一千余元现金盗走。
2.2020年7月29日上午6时30分许,孟某某、李某某二人行至襄城区卧龙镇**村**组,见被害人贾某某家中大门未锁,李某某提议由孟某某在屋外放风,李某某隧进入贾某某家中,将贾某某放在客厅沙发上裤兜内的七百余元现金及身份证、银行卡盗走。
3.2020年7月30日0时30分许,孟某某、李某某二人行至襄城区卧龙镇**路口**面馆,二人商议再次盗窃该面馆,李某某负责在外放风,孟某某用木棒将门撬开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于面馆架子下的五十余元现金盗走。孟某某、李某某盗窃时被路过的彭某某目睹,彭某某在二人离开现场后报警,公安机关随即在卧龙镇中街航宇路口抓获孟某某、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孟某某、李某某指认盗窃现场及工具照片;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贾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面馆被盗窃的现场视频;7.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睿东
检察官助理:张天羽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孟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