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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乡**村**队阻拦颍上县公安局民警李某等人依法传唤其丈夫王某。在民警向其说明情况后,孟某某仍暴力阻碍执法,用手将民警李某左脸、右手抓伤,并将其眼镜打落在地。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

检察官助理:李文灵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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