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01221980********,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镇**路**巷**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镇**小区**单元。2012年3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5月28日,托县公安局给予孟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12年8月3日,准格尔旗公安局给予孟某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8月1日,托县公安局给予孟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12月3日,托县公安局给予孟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2016年12月12日,托县公安局对孟某某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2019年7月5日,托县公安局对孟某某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9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5日。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托克托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被告人孟某某三次容留张某某在其位于托克托县双河镇万盛小区**单元**楼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耀东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托克托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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